(2015)仓民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诗宇与陈优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诗宇,陈优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84-1号原告徐诗宇,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陈代隆,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优桃,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诗宇与被告陈优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诗宇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99433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登记于叶爱珠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410号天鹅湾X#XX单元(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X**号)房产进行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2015年8月18日,原告以该案已移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优桃价值994338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二、解除对叶爱珠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410号天鹅湾X#XXXX单元(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措施。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瞿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