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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芦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55号原告芦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诉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96元,由原告芦某负担。审判员陈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