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芦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55号原告芦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诉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96元,由原告芦某负担。审判员陈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