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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显义、王桂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显义,王桂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476号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石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延伟,男,该行职员。被告:王显义,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王桂清,女,1964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显义、王桂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桂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桂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桂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鞠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