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兴勤与陆月桃、张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勤,陆月桃,张炳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613-1号原告:张兴勤。被告:陆月桃。被告:张炳东。原告张兴勤诉被告陆月桃、张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兴勤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6元,诉讼保全费1564元,由原告张兴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兰雁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