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吴凤芳、杨桂芳等借款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84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848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凌游,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菁,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志森,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吴凤芳,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杨桂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高洪波,住山东省青岛市北区。被告:吴云,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告:高辉,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告:陈秀玲,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佛山天祥电讯数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高洪波。被告:佛山嘉扬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高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诉被告吴凤芳、杨桂芳、高洪波、吴云、高辉、陈秀玲、佛山天祥电讯数码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嘉扬电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全额还款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00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荷代理审判员 吴 优代理审判员 徐韵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诗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