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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01号原告:杨某,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委托代理人:李少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勇,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来振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少华和付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4日经协议登记离婚,登记离婚时,协议约定:原被告夫妻购买的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出资100万元注册的阜阳金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归被告所有;被告分三次付给原告现金30万元(2014年底付10万元,2015年底付10万元,2016年底付清余款10万元)。离婚后,被告于2015年1月13日给付50000元后,首次余款50000元被告拒不给付。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杨某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离婚证,证明原被告登记离婚的事实;3、离婚协议书,证明登记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协议,被告没有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给付款项。被告李某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4日在涡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为:“因感情不合自愿离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长女李某甲由女方抚养,次子李某乙由男方抚养,双方互有探视权;婚后有房产一处归女方所有,共有的阜阳金健生物科技公司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分三次付给女方现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014年年底付十万元,2015年年底付十万元,2016年年底付清余下十万元);婚后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离婚后,被告李某支付了原告杨某50000元,离婚协议中已经到期的余下50000元,被告李某没有支付。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对财产部分已经自愿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杨某要求被告李某按照协议履行首次付款后的余款5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杨某款项,因此给原告杨某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给予赔偿。原告杨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某50000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来振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惠琳附一:标的款账号收款单位: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阜阳市农行京九分理处账号:12×××88(请在转账单的附言栏中注明案号或当事人姓名)附二: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