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6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闫天琪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天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057号罪犯闫天琪,男,汉族,1994年12月1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蒙刑初字第0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天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案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亳刑终字第00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闫天琪,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闫天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闫天琪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闫天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缴纳罚金一千元,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出具的《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2、蒙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单据证实,该犯缴纳罚金一千元。3、蒙城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闫天琪假释后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本院认为,罪犯闫天琪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经闫天琪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闫天琪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天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