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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范某,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以双方私下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吴运武审 判 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刘鹏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彩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