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范某,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以双方私下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吴运武审 判 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刘鹏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彩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