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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开宇与莱芜市海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开宇,莱芜市海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何开宇。被告:莱芜市海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北路98号58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毛连生,经理。原告何开宇与被告莱芜市海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莱芜市海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立案侦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毛连生亦于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开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3元,退还原告何开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现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秀莲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纠纷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