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威海德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洪斌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德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洪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威海德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鹏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德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斌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德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俊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