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松永与王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永,王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664号原告:李松永。被告:王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永与被告王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松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松永负担。审 判 长 亓 珉代理审判员 万 东人民陪审员 毛桂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胥文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