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萝法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书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萝法执字第248号被执行人刘书江,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关于刘书江罚金一案,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2015)萝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书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局移送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书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书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4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萝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