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磐行审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磐安县国土资源局与浙江磐安工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磐安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磐安工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磐行审字第00046号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三庆。被申请人浙江磐安工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钰英。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磐土资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是:1、责令浙江磐安工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拆除浙江磐安工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位于尖山镇陈界土座香山前地块8169.5平方米土地上的构筑物(已硬化道路),并恢复原种植条件。3、没收浙江磐安工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位于尖山镇陈界土座东山洞地块984.5平方米的构筑物(已硬化道路)。4、对浙江磐安工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位于尖山镇陈界土座香山前地块66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道路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壹千叁佰捌拾陆元(人民币1386元)。已履行罚款人民币壹千叁佰捌拾陆元(人民币1386元)的义务,未履行其他行政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磐土资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磐土资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由磐安县尖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福清审判员  马其六审判员  傅军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羊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