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何中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何中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152号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申明亭11、13、15号,组织机构代码58147345-4。负责人许华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新建,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行政人事经理,户口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现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何中举,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务农,户口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蒋法鹏,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何中举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山东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宇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