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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程云与郭华龙、陈慧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云,郭华龙,陈慧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763号原告:程云。被告:郭华龙。被告:陈慧巍。原告程云与被告郭华龙、陈慧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云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程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优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董益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