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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马金华与太湖县小池镇天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华,太湖县小池镇天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985号原告:马金华,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梅玉婵,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湖县小池镇天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负责人:张运生,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华诉被告太湖县小池镇天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金华负担。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