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杜显恒与张仁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显恒,张仁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13号原告杜显恒,住德惠市。被告张仁会,成年人,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显恒与被告张仁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定于2015年8月20日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元,返还原告67.50元,由原告负担67.50元。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