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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杜显恒与张仁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显恒,张仁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13号原告杜显恒,住德惠市。被告张仁会,成年人,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显恒与被告张仁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定于2015年8月20日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元,返还原告67.50元,由原告负担67.50元。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