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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海与被告赵立庆、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海,李晓辉,赵立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793号原告王福海,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晓辉,男,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赵立庆,女,1964年9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海与被告李晓辉、赵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海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海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先木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