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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陆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24号原告:陆某,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魏某,女,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并定于2015年8月20号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春审 判 员  张显中人民陪审员  李继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明见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