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靳晓杰诉被告濮阳市轩辕石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晓杰,濮阳市轩辕石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景自强,张晨阳,景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061号原告靳晓杰,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被告濮阳市轩辕石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自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景自强,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张晨阳,女,1976年8月出生,汉族。被告景歆,男,1988年4月出生,汉族。原告靳晓杰与被告濮阳市轩辕石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景自强、张晨阳、景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靳晓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晓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晓杰撤回对被告濮阳市轩辕石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景自强、张晨阳、景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靳晓杰负担。审 判 长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