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8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陈晓红、吴小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8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委托代理人:吴晓玲。委托代理人:车新江。被执行人:陈晓红。被执行人:吴小会。本院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出具的(2013)杭证经字第122302号公证书及(2015)浙杭证执字第424号执行证号,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晓红、吴小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晓红、吴小会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支付人民币97566.05元(逾期透支利息、逾期滞纳金计算至2014年11月25日)及至执行完毕之日产生的相应逾期透支利息、逾期滞纳金,并负担公证费292元、执行费1363元,但被执行人陈晓红、吴小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晓红、吴小会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永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