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园知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顾传忠与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华立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传忠,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华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知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顾传忠。委托代理人马超壮,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区莲葑路201号斜塘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王俊。委托代理人蒋毅,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艳,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华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吴浦路79号。法定代表人李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钰阳,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传忠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华立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传忠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华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传忠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华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传忠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华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顾传忠负担。审 判 长  吴海锋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 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慧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