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喜军与威海市文登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军,威海市文登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威文行初字第33号原告王喜军。委托代理人高金泉,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4号。法定代表人邢为民,主任。委托代理人于致强,威海市文登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农合办综合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军诉被告威海市文登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会保险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喜军承担。审 判 长 于 青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袁世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时巾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