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非诉行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如东县环境保护局与南通唯实铸铁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如东县环境保护局,南通唯实铸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非诉行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如东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必如。委托代理人姚丽华。被申请人南通唯实铸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泉。关于如东县环境保护局与南通唯实铸铁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30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如东县环境保护局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唯实铸铁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并已缴纳执行费1400元。对于罚款10万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因违法排污而受到行政处罚,现已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停止生产。对于罚款,因暂无给付能力,符合程序终结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吴云霞代理审判员 徐晔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