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9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杨定锦,重庆市中安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杨定锦,重庆市中安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313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苟晶晶、何先静,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定锦,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行江北区。被告重庆市中安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北区嘉陵一村41号1幢10层1-12号。法定代表人石玉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杨定锦、重庆市中安卫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向芸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