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丽霞与谢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霞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黄丽霞,女,1957年10月2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谢秀容,女,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黄丽霞诉被告谢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恒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丽霞、被告谢秀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丽霞诉称,被告谢秀容以办公司缺款为由,先后于2013年2月18日,向其借款人民币14万元、3月7日借6万元,10月18日借8万元、2014年2月2日借39万元。被告谢秀容又以无法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为由向原告协商借工商银行信用卡及原告丈夫名下邮政储蓄银行的信用卡交被告取用。被告从工商银行信用卡支取现金96000元,2014年11月4日被告立下还款约定,分12期(即12个月)还清,每月还款8000元,然而只还至4月份计还7个月56000元,余欠40000元,邮政储蓄银行的信用卡支取75000元,2014年11月4日,被告立下还款约定,承诺至2014年12月起至2015年11月止分12期(即12个月)还清,每月还6720元(这是银行的本息),然而也只还至4月份计5个月还36000元整,余欠47040元,两卡内计欠87040元整,期间他人为被告代还38000元,结欠49040元整。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推三诿四拒偿,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谢秀容偿还人民币67万元,及信用卡欠款49040元。被告谢秀容辩称,对以上借款事实和金额没有异议,但现在尚无力还款,其同意由夫妻俩共同财产变卖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4张,证明被告向原告黄丽霞借款合计67万元的事实;3、协议一份,证明被告谢秀容承诺从2014年10月份起,分12个月,每月偿还原告工商银行信用卡8000元,从2014年12月份起,分12个月,每月偿还邮政储蓄银行的信用卡6720元的事实。被告谢秀容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没有异议。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形式要件具备,内容客观真实。与原告主张的被告谢秀容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相关联,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被告谢秀容先后于2013年2月18日,向原告黄丽霞借款人民币14万元,3月7日借6万元,10月18日借8万元,2014年2月2日借39万元,合计借款67万元。2014年9月被告谢秀容向原告协商借工商银行信用卡及原告丈夫名下邮政储蓄银行的信用卡取用。被告从工商银行信用卡支取现金96000元,邮政储蓄银行的信用卡支取75000元。被告承诺分12期偿还,其中工商银行信用卡每月偿还8000元,被告已偿还7个月,尚欠5个月未还计40000元。另邮政储蓄银行的信用卡每月偿还6720元,被告只偿还了5个月,尚欠7个月未还计47200元,后他人代被告偿还38000元,欠9040元未还。信用卡合计49040元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谢秀容向原告黄丽霞借款67万元,欠原告信用卡债务49040元未偿还,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谢秀容偿还借款67万元、信用卡债务4904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秀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碧荣借款67万元、信用卡欠款490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495元,由被告谢秀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恒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摇摇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