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岳某与被告某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岳某,女,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告某第二医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与被告某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岳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岳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