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少专、刘绍庄等与刘少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少专,刘绍庄,刘绍利,刘少理,刘少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少专。委托代理人郭文礼,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宏玲,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绍庄。委托代理人郭文礼,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宏玲,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绍利。委托代理人郭文礼,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宏玲,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少雄。委托代理人李宝云,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刘少理。上诉人刘少专、刘绍庄、刘绍利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少专、刘绍庄、刘绍利的委托代理人郭文礼、王宏玲及上诉人刘少专、刘绍庄,被上诉人刘少雄的委托代理人李宝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刘少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刘少专、刘绍庄、刘绍利。审 判 长 邱 明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