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少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招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招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少民初字第90号原告:李某,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告:招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招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雪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