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夏建欢与夏建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欢,夏建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301号原告夏建欢,男,194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杜伟坚,系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建基,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林晓春,系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芳,系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夏建欢诉被告夏建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燕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建欢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伟坚,被告夏建基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晓春、陈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4年,原告家庭获得涉案“杬口”土地的使用权,并一直使用至今。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办理了“杬口”部分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为80平方米。但被告从2015年开始歪曲事实,认为涉案“杬口”土地除原告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外的土地均为被告所有,并在涉案土地上种植果树,构筑围墙,并运来大量的建筑材料,准备构建房屋。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不仅拒绝,甚至多次辱骂原告家庭,对原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在原告所属土地“杬口”上构建建筑物的侵权行为;2、被告恢复土地“杬口”的原状,清除地上构建物及其他一切事物(包括但不限于:围墙、果树、建筑物料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土地使用权纠纷。原、被告均称拥有涉案土地,但双方均未能提供权属证明,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争议已提交政府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原、被告的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本案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建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燕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