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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正宝与薛少凤、陈正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少凤,陈正宝,陈正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少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正宝。原审被告:陈正族。上诉人薛少凤因与被上诉人陈正宝、原审被告陈正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少凤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薛少凤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少凤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薛少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苗苗审 判 员  蔡蓓蓓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