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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付文革与倪新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464-1号原告付文革,农民。委托代理人余欢,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付玲玉,女,1991年8月19日出生。系付文革之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倪新颜,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立新,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37号。组织机构代码:06842556-6。法定代表人佘炳焱,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文革与被告倪新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王振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尧、人民陪审员陈弓引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9月20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长王振华审判员马尧人民陪审员陈弓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丁浩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