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329号原告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龙岗乡辣椒转盘东200米路北。机构代码:57921489-1。法定代表人郭华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兴旺,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14楼。机构代码:67287825-4。负责人蔡中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告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永城市通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昕审 判 员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方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