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3861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原告母亲。被告刘某甲。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元翠、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8年7月相识,于同年8月13日在凉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09年农历6月2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还经常打骂原告。2009年农历9月29日,原告在生育完小孩后,由于刨腹产的刀口没有完全愈合,原告就由其母亲马某某接回娘家养病。在原告养病期间,被告及其家人多次前去叫原告回家,原告因害怕被告打骂而不肯回去,一直与被告分居生活。2014年4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刘某乙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2万元。被告刘某甲辩称,被告与原告经被告的亲戚介绍认识,从认识到结婚用了一个多月时间。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于2009年农历6月2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乙。由于原告有智力障碍,而且有间歇型的精神疾病,时常想外出逃跑。被告家人因为害怕原告外出发生意外,就经常约束原告外出,并没有约束原告的自由,也没有打骂原告的现象。原告于2014年6月起诉离婚,同年7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和家人多次去找原告,但没有找到。现被告认为夫妻感情还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甲于2008年7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同年8月13日在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于2009年农历6月2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乙。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同家生活,至今未分家。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原告吴某某在婚前因病而致智力低下,与被告及其家人沟通交流存在一些障碍,原、被告时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逐步恶化。原告于2009年农历9月29日回到娘家生活,虽经被告及其亲友数次去叫不归,一直与被告分居生活。2014年4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同年7月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双方仍然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女儿一直由被告抚养。现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2014)凉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甲虽系自愿结婚,但由于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关系逐步恶化。原、被告已于2009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分居已达六年之久;且在法院于2014年7月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未得到任何改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相关规定,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被告女儿刘某乙的抚养问题,因孩子长期由被告抚养,同时考虑原、被告各自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等因素,确定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由原告负担孩子必要的抚养费。根据当地居民上一年度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及原告因智力低下、劳动能力差等因素,可确定由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220元为宜。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加之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并未分家,本案对此不宜做出处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损害赔偿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原、被告的女儿刘某乙由被告刘某甲抚养,原告吴某某从2015年9月起每月负担孩子的抚养费22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三、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判决书生效前,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何 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长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