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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玉平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玉平,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135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玉平,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法定代表人魏新,董事长。申请人张玉平因与被申请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8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玉平申请再审称:本案中北京大学打着全民所有制的幌子侵占申请人投资及收益是事实,而非像二审判决所称“张玉平依据其提交的承包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即主张其个人享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益”。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被申请人方正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张玉平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张玉平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张玉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玉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杨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