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管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蒋丽霞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晓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丽霞,女,汉族。上诉人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租赁物业虽位于本市一二一大街,但因被上诉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并未履行,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昆明市西山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蒋丽霞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有偿使用履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