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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黄爱玲、徐吕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黄爱玲,徐吕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16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0359-7。负责人张灵圣,行长。被告黄爱玲,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被告徐吕满,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黄爱玲、徐吕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盛明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余盛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桂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