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3嘉善正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四川新筑精坯锻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嘉善正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莉,总经理。被告四川新筑精坯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正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新筑精坯锻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正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新筑精坯锻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免予征收。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玲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