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少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少民初字第66号原告赵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梁作刚,济南历下德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苏丽云,济南历下德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昭清,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梁作刚、苏丽云,被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昭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1999年,原、被告登记结婚,2001年婚生子杨某甲出生。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又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2005年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于2014年8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案号(2014)历民初字第某号,2014年8月案件受理后,于2014年10月开庭审理,法院以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半年以来,原、被告还是分居状态,双方已无法沟通交流和好的可能,双方婚姻无法继续维系。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赵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夫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家双方婚生子杨某甲于2001年出生;3、(2014)历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及送达回证复印件两份,证明(2014)历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中载明了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及婚生子杨某甲的基本情况,同时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4年提起离婚诉讼,本案系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之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是经过充分的了解及深思熟虑之后,经历了近两年的恋爱才步入婚姻的殿堂,并非原告所称的婚姻基础差,1999年两人结婚后,感情融洽,生活幸福美满,被告为了家庭尽职尽责,对原告更是疼爱有加,为了原告事业上的发展和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放弃自己热爱的事业,一家三口在济南其乐融融的生活。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双方难免会为了生活发生争议,但被告认为,这是任何夫妻都会遇到的问题,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也不影响双方的感情,即使现在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经常发脾气,不回家,但被告一如既往的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与公婆相处融洽,精心布置温馨的家,等待原告的回心转意,因此,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来看,双方曾经是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被告对家庭的付出得到了公婆及家人的一致认可,现原告因家庭琐事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很伤心,但念在双方有很深的夫妻感情,希望原告能够珍惜来之不易的生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法院能够给我们双方彼此一个机会,被告今后会冷静对待家庭琐事,积极化解家庭矛盾,努力维系家的完整。被告杨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齐鲁晚报2014年刊登的原告简介一份(复印件),证明原告为山东省青联委员、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国家一级美术师、山东省美术家理事,出版过大量美术作品,证明其身份,所以被告认为原告拥有一定量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被告不掌握;2、原告的银行流水复印件4张,证明原告的工资为4974.50元,证明原告处存有夫妻共同财产122583.32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1年婚生一子杨某甲。原告赵某某曾于2014年8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作出(2014)历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赵某某称,结婚后发现两个人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有巨大差异,脾气性格完全不同,原告比较务实,从不随波逐流,有自己的见解,双方都是急脾气,坚持己见,关于家庭琐事,家务是要分工的,比如说家里的卫生问题,原告要求家庭整洁,基于原告学识研究等自身爱好的需要,在时间上不是那么宽裕,家庭清洁等各个方面应当是女人做的,而且被告不知道我喜欢吃什么,不知道我的饮食习惯,原告不会做饭,所以经常上街去吃,原、被告到了一起就闹不愉快,因为被告的脾气问题,原告父母基本没有来住过,原告无法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今双方一直是分居的状态,我不在家住,基本上住在单位,偶尔回家看孩子也是单独在一个房间住;被告杨某某称,双方婚后感情很好,但是有了孩子后也有争吵,基本是为了孩子教育问题和家庭琐事争吵,原告很多年都是回家衣来伸手饭来张口,不做家务,我来济南以后没有工作,就不计较谁付出多少,家务事我也有做的不好的地方,我们两个实在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矛盾,对方的性格任性、偏执、极端、高高在上,不讲道理,孩子方面也没有让别人操过心,我跟原告父母及家里人关系都很好,相处的很愉快,没有什么矛盾,有了孩子后要做饭、带孩子等,所以卫生也乱过,老人方面完全没有问题,没有矛盾,老人来济南看病一直是被告跑前跑后,因为原告在部队宣传处工作,工作很忙,工作原因住在部队,但是工作任务完成后就回家住,被告认为这不是分居。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赵某某称双方没有联系过,感情也没有改善;被告杨某某称其积极的跟原告赵某某沟通孩子的事情等,过年还回孩子爷爷奶奶家拜年,关系都很好。本院于2015年8月对原、被告婚生子杨某甲作调查笔录一份,杨某甲称其现在济南某中学上初一,平时生活、学习均由被告杨某某照顾,其表示不希望父母分开,希望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本院认为,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能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虽然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各种因素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已共同经历了近十六年的风风雨雨,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珍惜双方共同努力建立起来的家庭,且双方的婚生子杨某甲正处于心理成长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父母的共同关心和照顾更有利于其形成积极的心态和良好性格,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杨某甲表示不希望父母分开,希望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表明其对父母的深厚感情及想要保护家庭完整的渴望。本院认为只要双方消除隔阂,各自反思自身不足,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凡事多为对方考虑,多为孩子着想,相互理解和包容,主动承担家庭责任,双方是可以重归于好的,而不是因为一时冲动而造成终生的遗憾。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被告子女抚养问题在本案不做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 露人民陪审员 秦 芳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明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