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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周源璋与叶永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源璋,叶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周源璋,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叶永明,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源璋与被执行人叶永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5)武民初字第135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陈建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