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雷华新与雷华新、雷尔淼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雷华新,雷尔淼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255号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讼代表人:吕忠仁。委托代理人:周光治、何李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华新。被告:雷尔淼。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雷华新、雷尔淼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 判 员 曾云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