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姝艳与奥苏·玛鲁夫·阿卜杜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姝艳,奥苏·玛鲁夫·阿卜杜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69号原告:王姝艳。被告:奥苏·玛鲁夫·阿卜杜勒(ASOMAAROOFABDULLAH),男,1987年1月1日出生,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号*楼,护照号码G216657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姝艳与被告奥苏·玛鲁夫·阿卜杜勒(ASOMAAROOFABDULLAH)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姝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元,由原告王姝艳负担。审 判 长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代理审判员  郑 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周宇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