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曹世荣与曾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世荣,曾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曹世荣。委托代理人倪晓,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37号太平洋大厦1层、10层、11层。负责人刘长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连川,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世荣与被告曾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邹凤金经本院依法通知仍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莹华代理审判员 胡云杰代理审判员 顾 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方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