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易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891号原告易某,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军人,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现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刘清山,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易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易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自行调解,再给被告一个机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陈 金 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巧(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