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海诉被告林礼斌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海,林礼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242号原告:李世海,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张云芝,延吉市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礼斌,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海诉被告林礼斌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世海负担。审判员 贾本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费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