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叶凤英申请执行四川金世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凤英,四川金世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953号申请执行人叶凤英。被执行人四川金世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吉柱,董事长。叶凤英申请执行四川金世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2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凤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共计本金1537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金世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工商局工商事项登记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四川金世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叶凤英发现被执行人四川金世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2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