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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仲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何云芳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云芳,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仲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何云芳。被执行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延炼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杨德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何云芳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申请人及为办理房产证发生纠纷的房产均位于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5)第09号裁决书指定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