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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民初字第361号原告郭某某,居民身份证号:×××,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现下落不明。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经法庭合法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1988年11月20日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婚生一女孩张莹莹现已结婚。婚后因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于1998年10月份不知何因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一直无联系。夫妻分居已达17年之久,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现家中无财产、无债权、无债务。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法庭举示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及子女户口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其婚生女孩身份事项。证据二、依兰县道台桥镇长胜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88年结婚,张某某于199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法庭合法传唤被告,届期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收到被告的任何书面答辩材料。审理查明,1988年11月20日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婚生一女孩张莹莹现已结婚。婚后因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于1998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一直无联系。夫妻分居已达17年之久。现家中无财产、无债权、无债务。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有原告的陈述,出示法庭的书证附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因被告离家出走,不尽做丈夫、父亲的义务,现原、被告分居已达17年之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收到被告的任何书面答辩材料,可视其放弃了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关东航人民陪审员  马德顺人民陪审员  金 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