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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陆开昌与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开昌,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310号原告陆开昌。委托代理人陈文兵。被告张华。原告陆开昌与被告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陆开昌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开昌诉称,2014年8月28日、8月29日,被告购买原告木方两车,价值31206元,当时约定2014年9月2日付清(详见欠条),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没有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31206元。被告张华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华分别于2014年8月28日、8月29日向原告陆开昌购买木方各一车,由原告送货至被告处。双方于2014年8月29日结算,被告张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木方现金叁万壹仟贰佰零陆元整(¥31206元)欠款人:张华保证2014年9月2号付清”。逾期后,被告张华经多次催要拒不付款,引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陆开昌与被告张华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张华欠原告陆开昌货款31206元未付,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开昌支付货款312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80元,由被告张华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待被告给付货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元。连云港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单迎霞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梦青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法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