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郭某(被上诉人之母)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李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邢剑影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滕雪花 来自